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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选择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就业的说明
    毕业生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就业,并要在毕业生派遣时到当地落户的,除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外,还要取得当地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将协议书和接收函一并交院部分管老师处,方可由老师进行存档通过,协议内容进入就业方案库。以上地区本地生源回本地就业无需审批。参加公务员招考通过的毕业生出具公务员录用函也可,无需另行审批。缺少审批的协议书不能存档进入方案库,不能作为派遣依据。
    截至08年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时间,仍未取得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可以考虑列回生源所在地或与地方人才签订就业协议挂靠,户口档案一并转派遣方案所在地。
    鉴于老师同学不熟悉接收函格式,特将往届毕业生接收函件扫描,请大家参考。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08年3月5日

 

发布时间:2008-5-29 16:15:21   阅读次数:  来源:就业管理部   编辑:就业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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