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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政策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2005年9月1日)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教兴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改善全省人才布局,优化基层人才结构,解决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人才匮乏问题,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生力军,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基层特别是我省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广大农村人才却十分匮乏。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青年学生的爱护和关心。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于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统筹城乡经济、推进贫困和落后地区各项事业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校毕业生熟悉当代中国社会、了解现阶段国情、磨练意志、砥砺品格、增进对人民群众感情和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提高基层人才队伍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和各高等院校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真正把我省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毕业生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唱响大学生“到农村去”、“到基层去”的时代强音。各高校要通过座谈会、动员会,利用校报、板报、条幅、校园网等多种方式方法,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引导毕业生自觉选择到基层、到艰苦环境中锻炼成才,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为祖国奉献青春。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省政府将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定期对表现突出的基层高校毕业生进行表彰奖励。
 各地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进一步重视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把就业指导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积极开展成才指导、素质指导、择业指导和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求职技巧指导及创业意识的培养,帮助和指导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设计,努力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成才之路。
 三、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设立“大学生到农村从医从教奖学金”。在省内高校教育、医学专业每年设立1000个奖学金名额,每个专业各500名,每生每年6000元。专门用于资助家庭困难、有志到乡镇以下农村从医从教的高校大学生。奖学金由省财政在财政部下达我省的国家奖学金补助和省普通高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奖学金要按学生申请、学校审核、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的程序进行。获奖学金的学生与省人事厅签订协议。省人事厅负责经费管理和毕业生安置,省教育厅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二)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医从教。从2005年到2010年,每年选派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5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27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平原县山区农村中小学和医疗单位从医从教(教育、卫生系统各为1000名)。上述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坚决清退农村中小学不合格人员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用于安置选派的高校毕业生。同时,优化医疗单位人员结构,重点岗位、业务骨干培养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凡清退出的中小学教师岗位由高校毕业生代替和到以上县(市、区)乡镇医疗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工资必须按照足额发放,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在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支持。凡自愿到农村乡镇医疗单位工作,且与当地人事、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工作服务年限6年以上的医学专业本科生,由县(市、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万元,其资金由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解决。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组织实施。愿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工作的毕业生优先;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和来自贫困县、山区县乡的毕业生优先;师范、医学类专业的毕业生优先。
 (三)减免助学贷款。到5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27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以下从医从教并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年限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四)实行浮动工资制度。对到乡镇以下从医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可提前转正定级,并实行浮动工资制度。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向上浮动两档职务工资,大学专科毕业生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转为固定工资,并继续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对享受了浮动工资而调离的人员,未满8年的浮动工资予以取消,符合浮动两档工资并转为固定的,只保留一档。
 (五)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20%的企业(含非公有企业),财政在安排贷款贴息资金时予以优先。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选拔任用、薪酬待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国有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明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七)继续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由省编办每年给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500名周转编制,用于每年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今后,县级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必须从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选用。
 (八)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从2006年起,省上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其工资由县财政负担,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煤矿、地质等艰苦行业一线就业。对到西安市以外的煤矿、地质等事业单位一线就业的,可采取特殊考试方法招聘;对到煤矿、地质等企业就业的,由企业支付3—5万元安家费,允许列入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逐步实行从基层为县(市、区)以上机关遴选公务员制度。从2006年起,省、市党政机关补充国家公务员,选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公务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市、区)机关补充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具有2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中遴选,或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十一)取消省会及以下城市的落户限制。对愿在我省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要求,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未能落实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省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其人事关系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十二)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在省内高校采取适当降低高考录取成绩,面向基层招收定向生,学生毕业后到定向岗位就业的政策。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和需要,确定定向生的行业、专业、岗位和数量,经市人事部门汇总初审后上报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终审并商省教育厅共同落实。省教育厅负责相关高校落实定向生专业和数量,负责向社会公布定向生的招录院校、专业、数量以及委托县(市、区)和就业岗位,并严格招生管理,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招收定向生的高校、需求定向生的县(市、区)要与定向生签订培养及就业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定向生完成学业后,由省教育厅会同培养院校按所签合同将定向生统一派遣到省人事厅,再由省人事厅派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定向协议,切实落实就业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定向生要严格履行定向协议,对违反定向招生协议的毕业生,列入本人不诚信记录由各级人事部门在网络或媒体公布,教育、人事部门不予派遣、不予接收。由本人承担违约及不能在全省就业的一切责任。高等职业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广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为基层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实用人才。
 (十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弥补工作经验欠缺,实现素质结构与用人单位需求的有效对接,省、市两级政府要创造条件,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建立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国资委、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毕业生实习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安排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人事部门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服务。
 (十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合作,建立合作与沟通机制,各人才交流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建立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并实现联网。各级政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加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尽快实现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劳动力市场之间的贯通。当前应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内开设对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市场,各人才交流机构、职业中介机构,都要专门开办为毕业生服务的窗口和业务,方便高校毕业生求职和择业。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整个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大局,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努力为他们在基层贡献才智创造条件。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1日

 

发布时间:2007-1-17 11:33:07   阅读次数:  来源:本站   编辑:li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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