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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大 学 文 件
山大学字〔2006〕87号 为进一步贯彻中发[2004]16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2005]4号文件和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鼓励毕业生服务祖国建设需要、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他们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有利于他们发展自我、成就事业,有利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也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和调整就业结构。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着眼于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和西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节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工作。 二、加大对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奖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对到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甘肃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进行一定的奖励,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设立专项就业奖励基金,对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就业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到西部其他省份的省会城市及重庆市城区以外地区就业的非西部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对自愿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等西部艰苦地区及其他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在其参评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工作期间表现优秀者,服务期满后3年内,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报考我校研究生可给予适当分数照顾:单科、总分均达到我校复试线者,总分加10分;总分达到我校复试线,单科未达线者,未达线单科加10分;单科达到我校复试线,总分未达线者,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志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同时可将其户籍档案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要求就业的,可对其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对待;已被录取为我校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志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两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等西部艰苦地区及其他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地区服务两年以上的毕业生报考我校研究生,可给予适当分数照顾(具体情形参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非西部地区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者,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其偿还。有关事宜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六)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建制村和城镇社区工作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七)到西部和基层地区就业的毕业生除享受我校奖励和政策优惠外,同时适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积极开展成才观和就业观教育。学校和各学院(部、中心、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教育、创业教育,引导广大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积极宣传大学生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就业政策,宣传教育就业形势,宣传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做好西部和基层就业信息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广泛利用各种资源,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拓宽毕业生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渠道。 四、加强对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开服务单位。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有权收回奖励金,其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一并取消。要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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