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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所、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2010年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全校所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均按5%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评选办法 (一)各学院(所、中心)根据上述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各学院(所、中心)要将初选人员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学校将派人检查各学院(所、中心)的张榜公示情况,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张榜公示无异议后,请各学院(所、中 心)从网上下载“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二份),认真组织相关学生填写,并严格审核。 四、评选时间 各学院(所、中心)在接到通知后,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组织进行评选工作,并于1月8日前将张榜公示的初选人员名单(电子版,请按照学号排列,见附件)及“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二份,并附历年成绩表原件,见附件)报送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部。 五、奖励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优秀毕业生”,同时授予“山东大学2010届优秀毕业生”,颁发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证书。 通知要求山东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时未落实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要重点推荐,保证其尽快就业,在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招考中可采取适当加分等形式给以政策倾斜,切实体现优秀毕业生优先就业的原则。 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优秀毕业生,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六、各学院(所、中心)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见附件。
2010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doc
优秀毕业生评审表.doc
各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doc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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